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教養行為及飲食教養行為之意義


父母是兒童認同的對象,其思想、行為、態度對兒童皆有重大的影響。蘇利文(Sullivan1953)即說明,父母是兒童心目中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
成為兒童認同的對象。因此在親子之間自然且長期的接觸互動中,最能發揮潛移默化的功能。所以父母對子女而言,是具有決定性作用的重要他人,特別是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方式,對子女的影響力最大。
國內外有關父母教養態度、教養行為、管教態度、管教方式、教養方式的相關研究不勝枚舉,但在名詞的定義與分類的類型上則缺乏一致性。雖然,「教養態度」、「教養行為」、「管教態度」、「管教方式」、「教養方式」這些名詞不同,但是它們的實質內涵卻是相同的,它們共同表達了父母對待子女的特徵(楊自強,1985)。就父母管教方式的定義方面,因理論與研究上的需求不同,所以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主張。在本研究中將父母對待子女的行為與方式定名為「教養行為」。以下就針對「教養行為」的定義與類型做一說明。顏秀真(1999

SearsMaccoby(1957)認為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方式,在本質上是一種親子間的交互作用歷程,包括父母的態度、價值、興趣、信念、照顧和訓練等行為。
吳金香(1978)認為,父母管教方式意指父母教養子女時,父母所表現的態度、情感、信念及在行為上所顯示的基本特徵。楊國樞(1986認為基本上,父母教養方式同時包含態度層次與行為層次,前者是教養態度,後者是教養行為。教養態度是指父母在訓練或教導子女方面所持有的有關認知(或知識、信念)、情感(或情緒)及行為意圖(或傾向);教養行為是指父母在訓練或教導子女方面所實際表現的動作與做法。教養方式亦可稱為管教方式(含管教態度與管教行為)。但各研究者常會依其研究之目的來給予定義與定名。王珮玲(1992)將父母教養方式界定為父母親將自己所認知到的用在教養子女時,所表現的態度與做法。徐綺櫻(1993)的研究中則定名為「父母管教態度」,其定義是指父母教養子女時所表現出來的態度、情感、信念及其在行為所顯示的基本特質。王鍾和(1993)將「父母管教方式」定義為父母所採用之管教子女生活作息及表現的策略。劉亦樺(1996)的研究中則定名為「父母管教方式」,其定義是指父母約束或教導子女日常生活作息及行為時所表現的態度、行為、情感和管教技術。徐慶娟(1996)的研究中則定名為「父母管教方式」,其定義是指父母在教導子女日常生活行為、為人處世或學校課業方面所表現的策略。羅一萍(1996)認為父母管教方式,意指子女所知覺到父母對其行為表現方面,反映出來的態度和作法。黃玉臻(1997)將父母管教方式定義為父母親在教養子女時所表現出的行為與策略,且包括隱藏在這些行為背後的父母親人格特質與態度。
在飲食教養方式的定義上,張美文(1995)認為父母教養方式是父母在訓練和教導子女時,依本身的價值觀與信念,所表現出來的態度與行為,其中父母所扮演的不只是一個照顧者的角色,同時也是一個施教者以及訓練者的角色,並且以子女的健全發展為最終目的。
不管研究者如何給予定名與定義,其實都是指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對待子女的信念、情感、方式、及實際行為與策略等。顏秀真(1999依本研究之目的,主要探討「飲食教養行為」,其定義是指父母在約束或教導子女有關飲食習慣、用餐行為時,所展現出來的行為和管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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